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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时间:2011-04-09 15:3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 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 标 准

 

第六条   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 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 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 10万枚以上的,奖励 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 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 10万枚以下的,奖励 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 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 7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 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500万元至 1000万元,奖励金额 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100万元至 500万元,奖励金额 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50万元至 100万元,奖励金额 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10万元至 50万元,奖励金额 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5万元至 10万元,奖励金额 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 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 5%给予奖励。

第八条   查获的假人民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调试假币印制设备时产生的废品,不作半成品处理。

第九条   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破获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假外币的数量按外币面额计算。

第十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 以案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计量,并比照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均纳入以上奖励标准确定的奖金额度之内,不予单独奖励。

 

第三章   奖励费用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反假货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 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没收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假币没收单位按以下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

(一)对每起无法立案的假币案件,假币没收单位应在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 直接申请奖励。

(二)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假币没收单位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七、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同时报送《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没收收据》。假币没收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时,还应同时报送检察院的《同意批捕书》和法院《判决书》。

第十四条   单项奖励费用在 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批; 5000元至 3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 30000元至 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面额总计在 500万元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对面额总计在 500万元以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 ,由接收假币实物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假币没收或收缴单位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货币奖励审批表”(见附),经本分支机构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分支机构领导或上级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审核奖励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   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特殊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 2000〕 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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