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2005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2006年1月1日出租给乙企业使用,该写字楼的总造价为46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万元,租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200万元,甲企业起初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07年1月1日,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甲企业随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变更当日,该栋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栋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52000万元,租赁期满,甲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9年1月3日以560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
假定: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按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确认租金收入
要求:编制甲企业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